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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標題:楚天都市報訊 圖為:食品**地方標準《富有機硒食品硒含量要求》(DBS42002 2014)新聞發布會
□本報記者陳媛 通訊員熊晶
食品**地方標準工作是食品**標準體系重要內容,是實現我省食品**科學管理、強化各環節監管的重要基礎,是維護公眾健康、保障食品**的重要措施。去年,湖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了《方便型熱干面》等10項食品**地方標準立項,發布了《富有機硒食品含硒量要求》等3項擬發布的食品**地方標準。
今年5月9日,經過調研立項、起草研制、專家論證、公開征求意見、省食品**標準審評委員會審議,我省食品**地方標準《富有機硒食品硒含 量 要 求》(DBS42/002—2014)正式頒布,并將于11月1日施行。就有關問題,記者采訪了湖北省食品**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負責人。
記者問:制定《富有機硒食品硒含量要求》(DBS42/002—2014)的意義是什么?
負責人:硒在自然界的存在方式分為兩種:無機硒和有機硒。有機硒與無機硒相比,對人體更為**。
硒是人體必需的微量元素,同時也具有“兩面性”,硒攝入不足,會引起硒缺乏病;但攝入過量,也會引起硒中毒。我國從東北到西南為一狹長的缺硒帶,居民對硒的整體攝入水平偏低,而我省恩施地區是世界上少有的天然富硒區,因此,開發利用含硒食品產業,尤其是有機硒食品產業,對滿足居民健康需求,促進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。
近些年,我省硒食品的開發,尤其恩施地區有機硒食品的開發,有了長足發展。然而,由于沒有相關的食品**標準,對有機硒食品市場的管理缺乏規范要求。因此制定《富有機硒食品硒含量要求》,既有利于保障消費者的健康,也有利于有機硒食品市場的規范化發展和管理。
記者問:《富有機硒食品硒含量要求》(DBS42/002—2014)有哪些具體內容?
負責人:(1)《富有機硒食品硒含量要求》(DBS42/002—2014)規定了適用范圍,即標準適用于種植(養殖)、生長在富硒土壤或通過合法**的生物轉化等措施生產的富含有機硒的農副產品及其加工產品,不適用于在生產加工過程中添加的強化食品。(2)規定了7類27種食品中“總硒”及“有機硒”的含量。“總硒”指標確定了食品中硒含量的**范圍,“有機硒”指標是確定“富有機硒”食品中有機硒的含量。(3)規定了“富有機硒”食品標簽的內容,即在標簽、標識中聲稱“富有機硒”食品,應當符合本標準的規定,并在標簽、標識中同時標明總硒及有機硒的含量。
記者問:《富有機硒食品硒含量要求》(DBS42/002—2014)的特點是什么?
負責人:這是國內頭個關于有機硒食品的食品**地方標準。根據食品**國家標準的規定,食品中的硒,不論是無機硒還是有機硒,只要含量達到15μg/100 g( 固 體 食 品 )或7.5μg/100ml(液體食品), 且強化的硒符合《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》(GB14880—2012)的要求,即可聲稱“富含硒”或“富硒”食品。根據我省頒布的食品**地方標準《富有機硒食品硒含量要求》(DBS42/002—2014),食品中 的 總 硒 * 低 含 量 必 須 達 到20μg/100 g( 固 體 食 品 )或10μg/100ml(液體食品),且有機硒含量大于其總硒的80%,才可聲稱“富含有機硒”或“富有機硒”食品。據此,聲稱“富有機硒”食品,其食品中的硒是天然的有機硒,而聲稱“富硒”食品,其食品中的硒,既可以是天然的有機硒,也可以是添加的硒營養強化劑。
記者問:企業如何執行《富有機硒食品硒含量要求》(DBS42/002—2014)?
負責人: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或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**標準的**執行人。省內的生產經營企業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據《富有機硒食品硒含量要求》(DBS42/002—2014),組織生產經營“富有機硒”食品。凡聲稱“富含有機硒”或“富有機硒”的食品,必須符合該標準。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執行過程中,如有疑問或意見及建議,可以與湖北省食品**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 聯 系 (聯 系 電 話:87215189、87163327)。
記者問:消費者如何鑒別富有機硒食品?
負責人:消費者購買食品時,一定要仔細閱讀食品標簽上信息的描述和說明,對聲稱“富含有機硒”或“富有機硒”食品,要查看其是否標明“總硒”和“有機硒”的含量,如標簽上沒有表明“總硒”和“有機硒”的含量,或者“有機硒”含量未達到總硒的80%以上的,可依據《食品**法》的規定提出訴求或投訴。《食品**法》第九十六條規定:生產不符合食品**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**標準的食品,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,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。
【解讀】
硒標準的變化
一、硒不再作為食品污染物
2005年,國家標準《食品中污染物限量》(GB2762-2005)將硒作為食品污染物控制,對糧食、豆類及豆制品、蔬菜、水果、禽畜肉、魚、蛋、鮮乳、乳粉等食品中的硒作了限量規定。隨著對硒的科學認識不斷深入,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(CAC)和多數國家、地區已將硒從食品污染物中刪除。我國國內營養調查和總膳食研究數據顯示,各類地區居民硒攝入量較低。上世紀60年代以來,我國極個別發生硒中毒的地區已采取相關措施有效降低了硒攝入,地方性硒中毒得到了很好控制,多年來未發現硒中毒現象。以上情況表明,硒限量標準在控制硒中毒方面的作用已經有限。
2011年1月24日,原衛生部發布了關于取消《食品中污染物限量》(GB2762-2005) 中硒指標的公告(2011年第3號)。2012年,國家頒布的食品**國家標準《食品中污染物限量》(GB2762-2012)不再將硒作為食品污染物控制。
二、硒可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
2012年,國家頒布的食品**國家標準《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》(GB14880—2012)將硒列入了營養強化劑范疇,并對硒允許使用品種、使用范圍及使用量作出了明確規定。允許使用的硒營養強化劑有:亞硒酸鈉、硒酸鈉、硒蛋白、富硒食用菌粉、L-硒-甲基硒代半胱氨酸、硒化卡拉膠(**用于含乳飲料)、富硒酵母(**用于含乳飲料)。硒作為營養強化劑的使用范圍及使用量:調制乳粉(兒童用乳粉除外)為140μg/kg - 280μg/kg,調制乳粉(**兒童用乳粉)為60μg/kg -130μg/kg,大米及其制品為140μg/kg - 280μg/kg,小麥 粉 及 其 制 品 為 140μg/kg - 280μg/kg,雜糧粉及 其 制品 為140μg/kg - 280μg/kg,面包為140μg/kg - 280μg/kg,餅干為30 μg/kg - 110μg/kg,含乳飲料為50 μg/kg - 200μg/kg。
三、硒食品的聲稱及標簽要求
(一)“富硒食品”:根據食品**國家標準《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》(GB28050-2011)的規定,食品中的硒,不論是無機硒還是有機硒,不論是天然的硒還是強化的硒,只要總硒含量達到15微克/100 克(固體食品)或7.5微克/100毫升(液體食品),可聲稱“富含硒食品”或“富硒食品”。凡聲稱“富硒食品”的,其食品營養標簽上應當標明硒的含量。
(二)“富有機硒食品”:根據我省食品**標準地方標準《富有機硒食品硒含量要求》(DBS42/002-2014)的規定,食品中的總硒*低含量必須達到20微克/100 克(固體食品)或10微克/100毫升(液體食品),有機硒含量必須大于其總硒的80%,可聲稱“富含有機硒食品”或“富有機硒食品”。凡聲稱“富有機硒食品”的,其食品中有機硒必須是天然的有機硒,且食品營養標簽上應標明“總硒”和“有機硒”的含量。
(三)“含硒食品”:食品中含硒,但達不到“富硒食品”和“富有機硒食品”要求的,且總硒含量達到7.5微克/100 克(固體食品)或3.75微克/100毫升(液體食品)的,可以聲稱“含硒食品”。如聲稱“含硒食品”,也應當在其食品營養標簽上標明“硒”的含量。